践行嘱托十年间 | “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要求,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做好清理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工作,落实《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再次,重复处理行政纠纷,一些纠纷经过了重重程序却长期不能得到解决,没有一种最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行政纠纷的处理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使法官能够安心的秉公办理案件,免除后顾之忧。
[③] 参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的答记者问内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和信访制度,公正、高效的解决行政纠纷,成为了上述会议的关键议题。从英国行政裁判所受理案件的数量看,每年在60-100万件,纠纷范围大、数量多。三、域外解决行政纠纷的经验及其启发在政府职能膨胀、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日益交错的当代世界,如何解决行政纠纷是各国和地区面临的共同课题。其次,要从源头上减少行政纠纷。
以英国为例,英国解决社会纠纷机制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定途径,并且是逐步发展、完善而来的,其中不同制度之间分工精细、彼此配合、衔接良好,基本上不存在纠纷解决的空白地带,且以司法解决为终点,使得整个社会在有序中平稳前行。二、理性、认真的对待行政纠纷自2006年12月初至2007年3月底,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和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分别在重庆和北京召开。[12]在历史的形成过程中,往往是现代国家的建构证明了民族的存在。
准确地说,这一现象以民族分离主义来界定更加贴切—一国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之间关系仍存有张力。如果政府将族群诉求政治化,并以制度化政策强化族群意识,必然会导致各群体的民族意识不断强化。[2]参见江宜桦:《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台湾扬智文化事业股份公司1998年版,第139页。[27]然而,自由民主体制的国家认同不可能只靠制度因素的力量,族群、文化往往在制度因素解释不下去的地方,证明了它们在公民国家意识中的分量。
注释:[1]参见[英]爱德华•莫迪默、罗伯特•法恩主编:《人民•民族•国家》,刘泓、黄海慧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7页。[20]参见[英]J. 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27页。
[24]构成民族与众不同遗产的价值观、象征物、记忆、神话和传统模式不断经历着重新解释和重构。它不仅外化为一种具有力量的情感,而且确切地包含着某些文化价值的因素。[32]参见前注[16],马戎文。因而,将族群文化化,意味着政府从公民这一角度对族群成员予以保障,将所有族群的成员都视作平等的国家公民,针对每个成员的具体情况采取个案处理的形式,尽可能不把他们视为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政治群体。
[23]参见庞中英:《中华民族和中国境内各民族的矛盾与统一》,转引自刘中民、左彩金、骆素青:《民族主义与当代国际政治》,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具体而言,国家民族的建构以及文化同质性的重塑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将各民族文化尽量纳入所创造的文化中,使各个民族能在新文化中找到本民族文化的影子。族群现今多表现为民族国家建立后,作为国家内构成单位存在某种历史或文化传统认同的群体。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已经开始强调人性,崇尚理性。
尤其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在于,人们愈来愈坚定、愈来愈有组织地在肯定自己的历史、文化、宗教、族类和领土之根。[5]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既是政治建构的过程,也是文化融合的过程。
[11]赫尔德认为民族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文化实体,同一民族的人说共同的语言,生活在共同的地域,有着共同的习惯,共同的历史和共同的传统。并不是只有实现民族独立,少数族群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民族对于国家的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民族的存在可以确切地划定政治权力的范围,规定什么人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形式要求包括国家在内的政治权力,使国家这种政治权力统治合法化和对社会控制合法化。民族认同正是达成宪法价值认同的重要动因。如果一个民族还没有自己的品质特征,我们就要开始让它拥有这样的一种特征。实现文化的同质性,应对政治认同的危机,宪政的任务在于建立一个包容和容纳多民族(族群)文化诉求的国家民族:这个民族实体的政治体制将反映特定的民族文化,但是它的公民将可以自由地实践不同的文化,遵循不同的生活计划与关于好的概念。二是从内涵上,特别是从文化的核心哲学思想、价值观上对各民族文化进行挖掘整理,以创造出为各民族都能接受的价值体系。族群分离主义旨在使一个族类或文化集体实现政治团结、通过获得这种团结为这个集体争取到一种合法的主权和自治地位,也就是争取权利。
与此同时,民族试图回答人类可能面对的最基本的问题:我们是谁?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对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所引发的关于国家的信念被表达于宪法,并成为宪法认同度提升的要件。第二个层面是尚未建立国家的民族,有研究者将其称为自决权民族,对应英文中的nationality一词。
这种认同不仅关涉到对共同体的辨识,也关涉到对共同体的选择,而认同的依据可以是多重的(既可以是客观文化传统,也可以是主观上的自认为),认同的对象则存在着从种族、文化转向国家的历史过程。两者与自由主义思路存在着原则上的差别—后者直接以个别公民为单元,并保障个体相对于其所属族群的优先性。
正如勒南所主张的,民族的出现,既依赖于共同拥有丰富的记忆遗产,也依赖于共同的记忆缺失,集体的健忘。它的整体性不仅仅建立在对于特定价值的交叉共识基础上,而且建立在特定文化的基础上。
密尔指出:凡倾向于民族的混合,以及在共同联合中调和它们的属性和特性的,都有裨益于人类。[27]参见前注[2],江宜桦书,第113、141、157页。继而,如何在国家政治认同的前提下,尊重和宽容族群文化差异,保障族群成员作为国家公民的身份和权利,是解决族群治理问题的关键。统治者政权的合理化基础被置于他们所宣称的与被统治者同属于共同的民族共同体,并彼此间共享利益。
(一)民族:一种偏向现代性的理解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与人类文明史相伴随的现象。宪法认同除了以浅显层次上的拥护国家作为形式支撑之外,还需要国家成员内心对公民身份的认可以及对国家政治体制的赞同和拥护。
如果一国的宪政设计注重文化的共存与融合,包括文化的融入、生活方式的接受以及价值观的承认,那么,其政治体制的实际运作将获得公民基于民族意识和共享情感而给予的实际支持。[34]参见王珂:《民族与国家: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思想的系谱》,冯谊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页。
民族、民族国家或多或少都是现代建构与历史演变结合的产物。[26]参见前注[9],[美]乔治•霍兰•萨拜因书,第724页。
[3]江宜桦将认同归结为同一、等同、确认、归属、赞同、同意三种意涵。它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享受政治权利和人权,或民主的理性国家中的基本自由。民族可以被看做国家的造物,也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如赫尔德所说的文化实体,[11]但是其难以单一地以文化路径进行追溯、识别和判断。[16]参见马戎:《少数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1期。
人们也不约而同地意识到,当君王古老的神圣权威消逝,阶级和团体支配着社会每一个层面的时候,共同的民族根源最能护卫整个民族国家的利益,统一民族的利益被奉为最高政治权威的依据,宣称主权属于民族共同体则是对这种共同的民族利益的存在假定所进行的最佳印证与阐释。以民族主义理路来思考国家认同之内涵,似乎是最自然而然的方式。
参见许纪霖:《中国的民族主义:一个巨大而空洞的符号》,转引自乐山主编:《潜流—对狭隘民族主义的批判与反思》,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换句话说,就是人们在重新肯定自己的特殊认同,呼唤保留自己的历史记忆,呼唤保存自己的价值。
[33]现代的民族认同,不仅是对民族国家外壳的认同,而且也是对其内在的价值体系和政治体制的认同。由此,对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所激发的忠诚心从民族转移到国家。